员工被公司拖欠5个月一万余元的工资,多次催讨无果,故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抚顺女子李某某原为抚顺市金属回收公司职工,2007年下岗,2013年3月李某某到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门业)任会计一职,2020年3月23日离职,在万恒门业工作期间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留存在万恒门业未将合同交给李某某。2018年8月30日,李某某在抚顺市金属回收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李某某以万恒门业拖欠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3月合计5个月工资共计11218元(李某某仅主张11200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为被告(万恒门业)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为证明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工资说明、交接单2份,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予以采信。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反驳原告陈述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今年3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辽宁万恒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工资11200元。
提醒广大劳动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要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结果。
(二三里编辑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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